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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人民代表大会介绍
[发布方:嵩明县人大]      [发布时间:2018-06-22 16:43:28]

嵩明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嵩明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嵩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嵩明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听取和审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政府和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选举县人民政府的县长、副县长,选举县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本县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改变或者撤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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