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嵩明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嵩明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嵩明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嵩明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会议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