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嵩明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自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原文的基础上,6月19日,嵩明县人大常委会姚富正主任从10个方面对新制订《监察法》的重点条款进行逐一解读,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辅导课,让大家更准确的把握《监察法》的立法背景、重大意义,以及监察的权限、范围、工作方式等内容,坚定了推动《监察法》在我县的贯彻实施主动性和自觉性。
姚主任在讲课中结合人大工作实际指出,新修订《宪法》新增了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内容。同时,《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任期、职能职责等基本构成要素等也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样,《宪法》和《监察法》已经明确赋予人大对监察机关的监督权,而人大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主要依据《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这几部主要的法律来履行职权,因为刚新增对监察委的监督权,目前这几部法律都没来得及跟上,人大对监察委的行使监督权也刚刚起步,作为县级地方人大,目前要在新修订《宪法》和相关法律的框架下,结合以往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方式,作一些探索性的思考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