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嵩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办法(试行)》的通知
《嵩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5月26日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常委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嵩明县人大常委会
2017年6月2日
嵩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办法(试行)
(2017年5月26日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常委会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嵩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先进性和代表结构合理性,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嵩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辞职,是指县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可以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辞去县人大代表的职务。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的辞职,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尊重代表和原选区选民意愿、保障代表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继续担任县人大代表职务的,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代表职务:
(一)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务的;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三次不参加常委会会议的;
(四)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的;
(五)任期内连续三年未领衔或联名提出议案,或者未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六)因犯严重错误或违反社会公德,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不应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七)不应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县人大代表辞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人大代表自愿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的,须由本人书面提出辞职请求,县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二)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由县委组织部门与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商议后,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并由本人书面提出辞职,县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三)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约其谈话,督促依法履职;对仍无改进的,应劝其辞去代表职务,本人不愿意辞职的,责令其辞职。县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四) 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第七项情形的,应当辞去代表职务,本人不愿意辞职的,责令其辞职。由县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属于县委管理干部的代表,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谈话,代表本人书面提出辞职;其他应辞职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谈话,代表本人书面提出辞职。
第八条 县人大代表辞职,须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写明辞职理由和请求事项,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九条 县人大代表辞职,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并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其代表资格终止。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辞去代表职务的,其组成人员职务相应终止。
第十条 县人大代表辞职后的出缺名额,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进行补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嵩明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26日起施行。